5岁幼女告父母要求履行赠与合同胜诉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8-06-02 浏览次数:707
本网徐州讯:莹莹在3岁时父母离了婚,小小年纪便遭遇了生活的考验, 5岁的时候,莹莹又打起了官司,而被她告的人却是她的亲父母,这是怎么回事呢?
2003年5月,刘华锋、杜艳夫妻生下了莹莹,二人对莹莹疼爱有加。2005年2月,二人以刘华锋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虽暂时不能办理所有权登记,但也算有了一处宽敞的住房,一家三口生活得非常幸福。但从2006年起,刘华锋、杜艳感情出现裂痕,最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所购商品房归莹莹所有,杜艳在莹莹成年之前在此居住……”。但贷款还清后,刘华锋一直不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导致莹莹无法取得所有权。2008年5月,莹莹向徐州市泉山法院提起诉讼,将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履行赠与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其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一方面,两被告离婚后,莹莹随杜艳在该房屋内共同居住生活,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另一方面,被告持有该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条件,故两被告约定“所购商品房归莹莹所有”的赠与合同可以认定有效,被告刘华锋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应与被告杜艳共同将该房的权属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