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利挪用资金 领刑罚后悔莫及
作者:徐吉梅 吴强 发布时间:2008-06-02 浏览次数:725
本网镇江讯: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仲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仲某,现年34岁,原系镇江新区某镇卫生院挂号收费处收费员。其于2005年11月至2007年7月,在担任卫生院挂号收费处收费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取医院营业款不交单位入帐的手段,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其中14万元用于归还2003年下半年与他人合伙经营“镇江新区百草堂药房”、2004年下半年做药品代理经营、2005年购买“桑塔纳”轿车从事个体营运、2007年5月与他人合伙办厂等营利活动的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仲某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其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其已退还全部挪用资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