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学生翻窗高处坠落致残 个人学校单位分担赔偿责任
作者:姚秋娟 龚甬钰 发布时间:2008-06-02 浏览次数:728
本网无锡讯:起因仅仅是忘带了钥匙,16岁的少女小月自告奋勇地攀爬上窗台,想从隔壁进入宿舍,没想到从四楼坠落┄┄近日,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令人唏嘘的案件,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小月获赔13万余元。
小月是一名技校学生,根据学校安排到某公司实习。某晚夜班结束后,便与女伴们一起去洗澡,结果回到宿舍时发现没带钥匙。正值隆冬季节,女孩们一个个被冻得瑟瑟发抖,小月便想从隔壁的窗台爬进自己的宿舍。由于小月脚上穿的是塑料拖鞋,加上两个窗户相距也较远,结果小月脚上一滑,从四楼直接摔下,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学校支付了4万元的医疗费用,实习所在的公司支付了3万多的医药费,小月家人也承担了近2万元的费用。因各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小月起诉至了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10余万元。庭上,公司表示不认可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和司法鉴定费,除此之外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学校则表示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不愿再支付费用了。法院召集三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三方达成协议,端某自行承担3万余元,学校及实习单位各赔偿端某6万余元。
法官释法:本案中受害人小月自己是否应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见,法律是承认未成年人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从四层楼高的一个窗台攀爬到另一窗台,本身是一极具危险性的行为,更何况在脚穿塑料拖鞋的情况下,16岁的小月应该对此有认知,而认知是负有民事责任的前提,因此小月自己对损害后果是有责任的。在自愿的基础上,学校、公司各赔偿小月6万余元了结此事,应该是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