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两年前经法院调解离婚,承诺每月支付前妻500元扶助金,两年后丈夫却反悔,一纸诉状到法院请求变更为每月150元,射阳法院近期审结了该起离婚后扶助金纠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于20066月经射阳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原告承诺从20076月起每月给付被告500元生活费。并由原告负担两个女儿大学期间的全部费用。两年后,原、被告的两个女儿从学校毕业并已参加工作,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称其原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充分考虑到自己的经济状况,现因负担加重,且再婚后有一个上小学的女儿需要抚养,已没有承担被告每月500元生活费的能力,故请求法院变更调解书中原告每月贴补被告生活费为150元。

被告辩称原告在离婚时自愿签订协议,其必须履行,原告及其再婚的妻子均有固定收入,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离婚时自愿与被告签署调解协议,其应已充分考虑到自身的经济状况及日后的打算,协议约定由原告每月给付被告500元生活费,是原告自愿对被告尽一定的扶助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履行义务。现在原、被告的两个女儿均已大学毕业并参加工作,原告的经济负担已经比离婚时有所减轻,而原告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其再婚的妻子亦有经济收入,原告称现没有能力再给付被告每月500元生活费的依据不足,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