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人人都想买到舒适而温馨的住房,可无中生有找开发商的麻烦就不值得提倡了。近日,高邮法院审结了一起无中生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5928,原告韩某与被告扬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被告购买高邮市某小区商品房一户,以184319元的价格成交,同年112日,原告接收了该房,在房屋装修期间,经高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发现该房的混凝土强度、楼层混凝土的厚度、楼层高度未达到设计标准,所以,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要求,被告置之不理。原告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赔偿原告购买相同区位相同面积的房屋所产生的差价9万元、赔偿原告装修损失9万元。

高邮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被告申请,原、被告双方共同指定,委托了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南京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检测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确定鉴定的部位的混凝土强度、楼板厚度、楼层高度均满足或大于设计要求。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