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罪犯侯某某因盗窃罪被睢宁法院判处缓刑,在缓刑期内不思悔改,又蒙生偷念,在外出打工期间又盗窃钢板。睢宁法院日前作出刑事裁定,撤消侯某某的缓刑,侯某某因此将在监狱中服刑六个月。

侯某某因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被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0814审理查实,鉴于侯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从犯,有悔改的本意且积极交纳保证金,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执行一年。在缓刑期内,罪犯侯某某外出到南京江宁区打工,在南京第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车间做电焊工,月收入在3000多元。由于侯某某每天都上的夜班,不仅心痒难忍,又想故伎重演。于200851619许,在南京第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车间内,盗窃钢板113.5公斤,被江宁区巡逻警察抓获。被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61被睢宁法院带回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