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专递送达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姜怀友 发布时间:2008-06-03 浏览次数:1108
法院专递是利用邮政特快专递网络开展的一种特快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前置,送达质量会影响民事案件的审判。
一、对法院专递送达制度的理解与把握
(一)适用法院专递送达符合司法为民的宗旨。为了促使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顺利展开,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坚持直接送达的基础上,以法院专递送达来完善邮寄送达制度。法院专递以其特快专递网络为基础,利用投递人员熟悉受送达人住所,掌握投递规律的优势,有利于提高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效率,在跨地区的送达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符合司法为民的宗旨。
(二)适用法院专递送达的前提是直接送达有困难。法院专递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人民法院适用法院专递送达的前提是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对受送达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或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不能适用法院专递送达。人民法院适用法院专递送达,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或答辩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前,应当向投递人员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手印,同时在回执上填写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投递人员按照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理由。
(三)投递人员应告知签收人当场核对邮件内容。投递人员在法院专递送达过程中,应告知签收人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投递人员提出。法院专递送达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一是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手印的。二是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是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是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是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五是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二、目前法院专递送达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院专递是由邮政邮递人员完成的一种送达方式,与法院直接送达相比具有中立性,有利于减少受送达人的抵触情绪。目前,法院专递以其专业、迅速的优势,已成为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一种主要形式。但是,在法院专递送达过程中,由于审判人员自身的原因,以及投递人员操作不规范,导致法院专递送达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瑕疵,直接影响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
(一)滥用法院专递送达,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法院专递是针对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民事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没有很好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精神,滥用法院专递送达,如打一电话就可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接受送达的,还要求当事人预交邮寄费用,采用法院专递送达,给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再如,有的案件几次开庭多次送达开庭传票,邮寄费用超过诉讼费用。还有的审判人员为了避见败诉当事人,免做服判息诉工作,对败诉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也采用法院专递送达。
(二)投递方式不规范,延误案件审理时间。一是投递人员对法院诉讼文书送达规则掌握不全,代收代签现象严重,有的是邻居代收,有的是非同住远房亲属代收,有的是村组干部、单位同事代收。二是送达回执填写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代收不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不填写收件人身份证件号码,捺手印不注明是谁的手印,以致审判人员拿到回执后,无法确定送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有用圆珠笔签收,不符合卷宗归档要求。三是对不能送达或者拒收的情况处理不当。当受送达人外出无法投递时,投递人员就会简单地将邮件退回法院,未能做到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并具体说明退回理由。
(三)专递送达缺少宣判程序,导致败诉方缠访。对裁判文书实行法院专递送达,缺少法庭宣判环节,加之会有代收代签现象,容易产生送达瑕疵,让当事人有空可钻。在案件没有进入执行程序前,这类被执行人一般保持沉默,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他们往往以没有收到判决书、不知道判决内容为由抗拒执行。如果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些被执行人就开始信访,甚至要求重新送达,再提出上诉,导致法院审、执工作处于被动地位。
三、对完善法院专递送达制度的思考
由于法院专递送达存在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民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引发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满,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法院专递送达工作,刻不容缓。
(一)签订协议,明确投递职责。开展法院专递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与当地邮政专递公司签订《法院专递送达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邮资标准。可按县内农村与县城(市区)、县外省内、省外国内等不同区域确定。2、送达期限。要求县内邮件次日送达,县外省内三日内送达,省外国内的五日内送达。3、回执交接。强调邮政专递公司及时主动将送达回执交回法院,不得无故拖延。4、投递职责。明确规定投递人员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规范投递法院邮件。5、业务培训。明确专递公司应定期举办投递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投递人员的业务水平。6、责任追究。规定如果因投递手续不规范,造成送达瑕疵,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除邮政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还要追究投递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设点代办,专人管理法院专递工作。人民法院可以与邮政专递公司协商,由邮政专递公司派员在法院设立邮寄送达代办点,派员专门负责法院专递送达工作。邮政代办点可设在立案大厅,工作职责为接收登记法院专递邮件,办理邮件投递手续,交接邮件送达回执,处理退回邮件等。人民法院也可在立案庭明确专人经常督查法院专递送达工作的运行状况。
(三)裁判文书,慎用法院专递送达。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专递送达运用得当,能起到方便诉讼,提高审判效率的积极效果。反之,也会给审判工作带来一些麻烦。所以,人民法院本身也要加强对法院专递送达工作的管理。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在立案阶段对被告的应诉手续、开庭传票等民事诉讼文书,采用法院专递送达,有利于民事案件排期开庭管理,缩短结案周期。但是,对于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情况下,再采用法院专递送达,不能一概简单地适用法院专递送达。尤其是对下落不明和败诉当事人的裁判文书,更不宜采用法院专递送达。
(四)总结经验,注重协调配合。采用法院专递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法院专递送达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邮政投递人员的指导,努力提高投递人员业务素质。此外,人民法院还应主动与邮政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创新工作思路,不断积累法院专递送达经验,力争使法院专递送达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