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62下午,建湖法院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还指骂判决书的何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同时决定罚款500元。

20075月,申请人花某与被执行人何某达成口头协议:由申请人购买钢材给被执行人锻打成毛坯后,交申请人加工产品,然后由被执行人发货。成品每只35元,液压件毛坯锻打基每只3元,协议达成后,申请人花费12000元购买钢材3.12吨,切割成钢材毛坯1520只,送给被执行人锻打,被执行人何某收到1520只钢材毛坯后,既不锻打,也不返还钢材毛坯,经判决,由被执行人何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1520只钢材毛坯,如不能返还,则按12000元予以赔偿。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何某拒不履行,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某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该院立案执行申请人花某与被执行人何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通知被执行人何某于62到法院谈话,在执行谈话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拒不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用手指着判决书说:“这是什么狗东西”,气焰十分嚣张,经该院研究决定,对被执行人何某实施拘留十五日并罚款500元。目前,何某履行了判决,缴清了罚款,并写了深刻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