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淮安楚州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过程中,被告人辩称其在侦查阶段的认罪供述是受办案警察逼供和诱供所为,请求法庭判决其无罪。为了查清事实,63,楚州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三名相关警察到庭作证,陈述了依法办案经过,接受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出庭检察官的当庭询问。

三名作证警察坦言,办案多年,出庭作证还是第一回,此次在庄严的法庭上都作了实事求是的陈述。楚州法院刑庭庭长王宝奇是审理该案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宝春参加了审理,据他们介绍,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查清事实,提高审判的质量与效率,但目前证人出庭制度尚缺乏理论、立法和观念等诸多方面的足够支撑,此次警察的出庭作证是一个十分积极的信号。

本案的被告人王某因在一公司财务室盗窃现金19000元于2007620被淮安市涟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79月,王某因涉嫌在楚州区盗窃一辆价值1520元的电动自行车被楚州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三次供述了盗窃行为并亲笔陈述其盗窃经过及悔恨心情后王某被取保候审。此后,王某不再承认盗窃事实。今年4月,楚州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在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仍否认有盗窃行为,并称其以前的认罪供述系因有前科,并受到了刑讯逼供和诱供后作出的。楚州区检察院遂建议法院通知相关警察到庭作证。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