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购房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董正远 发布时间:2008-06-04 浏览次数:1189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住房要求也越来越高,由于城市建设发展速度较快,旧城改造力度也越来越大,导致房地产开发业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购买房者行列中来,有条件小房换大房,城边的换市中心的;没条件的从银行、私人贷款或借款购房,从而引发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火暴场面。然而房屋作为一种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所难免,由于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不够认真仔细,致使购房者在购房后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不断,进而引发诉讼。笔者认为购房者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慎重签订购房合同。目前常用的购房合同均为格式合同,购房者在签订之前一定要认真审查,对于有关房屋质量、特殊建筑材料、保修期限等条款,如果合同中未包括,一定要坚持要求开发商将其补充明确;如果合同中已经包括但不合理,可以要求修改变更。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格式合同的非格式条款效力优于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购房者应当注意运用非格式条款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把握好保修期。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有免费修复的责任。如果保修期内出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开发商进行修复,若开发商怠于修复,或者质量缺陷已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甚至危及使用安全的,购房者应及时起诉,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三是积极申请鉴定。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购房者作为原告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房屋质量问题的专业性很强,原告举证能力受限,因此,应主动申请鉴定,通过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来补充完善自己的举证责任。至于鉴定费用,依法由原告预交,只要鉴定结果证明房屋确实存在质量缺陷,该鉴定费用就应由开发商承担,原告对此可不必顾虑。
四是防止申请鉴定后未经鉴定开发商自行修复。在诉讼过程中,有的开发商为了掩盖质量缺陷,未经原告及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强行对争议房屋进行修复,以达到房屋鉴定时质量没有缺陷,反而说购房者无理取闹,开发商的此行为属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原告一经发现应及时制止,并通知案件的承办法官,由法院对其行为依法进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