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国华: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高国华 发布时间:2008-06-04 浏览次数:2535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司法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打击犯罪、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协调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的使命,在实现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的基层人民法院,唯有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全面工作,积极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和司法为民要求,切实解决好各种涉诉纷争,为维护稳定、保障改革、促进发展提供有效司法服务,才能顺应形势发展,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确保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新阶段的奋斗目标顺利实现。
一、牢固树立为民意识,着力依法维护民生权益
坚持执政为民,始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所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现阶段的矛盾纠纷,大多数是由民生问题引发的,法院工作必须改革创新,更加重视化解因民生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从容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一是以改革创新的理念夯实民生司法的基础。推进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抓好法官职业化建设,完善法官助理制度和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各个审判业务部门之间的司法权力运行结构,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全面落实执行权分权制约的体制改革,解决执行难问题;深化司法保障机制改革,规范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深化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推动审委会委员直接审理、听审或参审案件并不断总结审判经验。通过全面推进司法改革,更好地服务民生。
二是以保障民生的理念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和谐促进发展”的思想,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和综合治理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调节、引导和规范的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各种民事、商事、行政纠纷,特别是就学就业、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问题的案件;准确把握《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立法宗旨,处理好物权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认真审理好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等涉农案件,维护好民生权益。
三是以和谐执行的理念及时兑现民生权利。坚持以人为本、情法并重、公正文明的执行方法,增进当事人的沟通与理解,将和谐要求贯穿于执行过程的每一环节,消除执行过程中的对抗执行、逃避执行、威胁执行、执行上访等不和谐现象,有效解决执行难题,顺利、及时地兑现裁判结果,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最终目标。
二、求真务实公正审判,着力增强群众的信任感
司法为民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也是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保证。在深化改革、利益多元化的当今,法院将承载更多由行政机构以及其他管理职能部门转移过来的巨大社会责任。在群众心目中,司法权威来源于求真务实的公正高效司法,不公正的司法形象必将损害司法的权威。
一是提高司法能力。公正审判政治、业务素质是基础,要加强作风建设,廉洁司法,严格执行“六条禁令”,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严格执行庭审纪律要求,养成公正审判的作风。同时,深入落实人才兴院战略,加强业务学习,打牢法律理论基础和业务技能基础,全面提高法官准确把握矛盾性质的能力、准确把握案件本质的能力、准确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准确把握社会反映的能力,牢固公正审判的基础。
二是严把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坚持求真务实的严谨态度和科学精神,严把证据关、程序关,使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有机统一。在此基础上,认真钻研法律条文背后所隐含的深刻内涵,正确理解立法精神,以便更加透彻理解法律条文,做到准确适用法律,避免错判、误判,实现司法公正。
三是务实公正裁判。在具体裁判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裁判结果对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影响,努力把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既严格依法办事,又有利于化解纷争,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
四是自觉接受监督。要不断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完善接受监督的举措,定期向人大常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和重大事项,对大案要案和人大批办、督办的案件要进行专报。进一步完善陪审制度,充分保护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利,提高陪审率。通过规范化地接受监督,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落实便民利民举措,着力构建和谐司法机制
坚持和谐司法理念,构建和谐诉讼机制,落实便民利民举措,创建和谐诉讼秩序,努力使诉讼更多地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内涵,使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对司法结果胜败皆服,达到司法和谐。
一是构建司法公开机制。继续加强诉讼指导和诉讼风险提示工作,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引导其规范诉讼、文明诉讼。进一步推进审务公开,既要让群众看到公正的结果,更要让他们以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感受到公正的司法程序,感受到和谐的法院文化和司法的权威。依法推进公开开庭和听证,解释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院工作过程,使当事人知悉相关信息,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知情权。大力开展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工作,准确把握释明的方式和尺度,让当事人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
二是完善便民诉讼机制。推行网上立案、巡回办案、预约开庭、假日法庭、电子签章等做法,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完善法官与镇、街道结对制度,公开结对法官联系电话,协调、咨询法律问题。针对偏远地区当事人到庭诉讼难的具体情况,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并充分发挥其前沿阵地作用,并加大巡回办案力度。经常性地深入村组、社区办案和开展法律咨询,把庭开在田间地头,把纠纷解决在群众身边,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
三是建立司法救助机制。司法救助是保障民生重要体现,要坚持规范诉讼收费,切实降低诉讼门槛,进一步加大对特困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不让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对孤寡老人、孤儿、低保户、重病患者和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以及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等,免交诉讼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当事人,免交诉讼费;交通、医疗、工伤、产品质量或其他人身伤害等事故中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视情减交、免交诉讼费。同时,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判决利益不能实现且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人予以救助,并严格执行救助资金的发放,确保救助资金的使用公开、公正、公平。
四是完善信访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树立信访工作无小事的理念,认真落实源头预防,在立案时工作细致,审判中严守公正,执行时讲究方法,协作时搞好服务,日常中抓好预防,努力做到案结事了,真正减少和避免信访问题的发生。与信访、公安等部门建立群体性诉讼信息通联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妥善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坚持一案一策、因人而异、灵活多样、务实高效的办法解决涉诉上访问题,促使信访当事人息诉罢访。同时,坚持责任查究制,找准涉诉信访案件的瑕疵点,逐案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息诉稳控、依法惩治的方案,确保涉诉信访问题及时、有效、彻底地解决。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加以控制和处理。
五是建立案件质评机制。通过定期检查、重点评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对立案审查、实体裁判、法律文书、卷宗材料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规范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送达、保全、开庭、归档等各环节予以规范,加强衔接,提高审判效率。对体现审判质量效率的关键性指标进行严格统计,形成通报制度,按月通报案件评查情况。同时,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并与评先、评优挂钩,形成有效的法官考评管理和监督机制。
六是建立司法宣传机制。结合审判工作,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通过以案释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送法下乡等活动,帮助群众解决各种疑难法律问题,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六进”活动,拟订详细的法制宣传计划,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进机关讲规范、进乡村讲和睦、进社区讲平安、进企业讲诚信、进学校讲守法、进工地讲维权,让法律意识深入辖区每一个角落,为辖区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同时,要加强法院自身宣传,将法院在审判工作、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取得的成效,及时向社会作广泛的宣传,形成有利于法院改革和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法院工作的新发展。
四、高度重视司法调解,着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申诉上访较多、执行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地一判(裁)了之,虽然有了司法结论,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就不会从根本上消除,一些矛盾纠纷可能会再次被激化,社会关系很难真正达到和谐状态,加强调解力度,有利于化解各类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完善诉讼调解机制。切实增强诉讼调解意识,抓住“庭前、判前、庭后”三大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立案前,对简单案情进行立案调解;开庭前,利用送达和证据交换等时机,引导庭前和解;判决前,围绕焦点问题,讲事实、摆证据、明法律,促使当事人自愿调解。同时积极探索申诉和解、刑事自诉案件和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执行案件和解的新方式,尽可能以调解方式彻底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二是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依法拓展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对接,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要加强与基层组织的配合与协调,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民调联系点,构建并完善调解网络。同时充分发挥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强化对民调组织的培训和指导,紧紧依靠各级党政组织、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合力化解矛盾。并及时总结和推广调解经验,使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形成良好互动。
三是完善行政协调机制。在依法保护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支持行政机依法行政的基础之上,注意研究新问题、新情况,对涉及群体性事件易引发矛盾激化的案件,群策群力,加强协调,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各类行政争议,努力实现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的和谐。
四是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在调解与协调中,采取依法调、以理调、以情调相结合,运用亲情友情、社情民意、乡风民俗化解矛盾,“巧用说情”、“互换位置”灵活调解,必要时邀请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注重以热心、诚心、耐心、细心的态度,感化当事人。通过与当事人面对面、心交心的谈话,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把握时机解开症结。同时把调解艺术引入审判全过程,确需判决的案件也要以调解铺垫判决,以判决语言诠释调解结果,彻底化解矛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