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一着不慎后悔莫及,未能安全驾驶,电动车主竟将摩托车主撞出十级伤残。近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6年10月24日约12时43分,原告陈某驾驶苏KR7065号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高邮市高邮镇武安高谢村红旗组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被告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致使发生原、被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高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原、被告应分别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高邮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前额及颅底骨折等;经住院治疗后,于2006年10月30日出院,住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用5667.68元;后原告先后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医院(住院二天)、高邮市卸甲镇口河卫生站治疗;2007年4月5日,高邮市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意见为外院休息治疗3个月,作颅底整复术等。
经原告申请及本院委托,江苏省扬州市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07年12月24日对原告作出[2007]精鉴字第612号司法鉴定书,结论为:颅脑损伤所致边缘智力缺损构成X级(10)伤残。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苏北司鉴所[2007]司鉴字第653号司法鉴定书,结论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遗有嗅觉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原告住院期间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宜维持至伤后一个月;若行颅骨整复手术,约需医疗费用人民币一万元。高邮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钱某赔偿原告交通事故赔偿金21217.8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