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盗窃赃物收购 获利三千一被判刑
作者:张美芳 葛娟 发布时间:2008-06-05 浏览次数:1035
本网南通讯:5月29日,海门法院对被告人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韩某某,男,今年28岁,安徽省颖上县人,在海门做收旧货的生意。去年3月,韩某某的3个安徽老乡(现均已被判刑)在某特种镀饰有限公司的车间内偷到含硫镍圆饼、紫铜排等财物,价值10万余元,3人将偷到的金属卖给韩某某。韩某某明知他们出售的金属是盗窃所得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并于次日售出,赚取差价人民币3100余元。案发后,韩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退出了自己的犯罪所得及部分赃物折价款共计5万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韩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文孝系初犯,案发后主动退出了自己的犯罪所得和部分赃物折价款,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据此,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