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虎丘区法院反映外企因汇率和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等因素而“突然死亡”现象增多应当引起重视
作者:查鸣 发布时间:2008-06-05 浏览次数:1391
苏州虎丘区法院反映,今年以来,由于人民币升值、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等因素,导致外资企业经营不善、外方投资者一走了之、外企“突然死亡”的现象增多,仅虎丘区法院就受理涉及海刚鞋厂(韩资)、盈丰科技(马来西亚)等四家外资企业的各类案件600多起。虎丘区法院在分析此类事件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维护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外企突然“死亡”的原因
1、由于企业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外企因管理、经营上出现问题而造成企业投资目的不成功,出现严重亏损而经营不下去。企业投资人不是采用积极的清算和破产程序来处理,而是采用消极一走了之的办法,导致企业“突然死亡”。
2、人民币升值,出口汇率的影响。人民币持续升值,使产品出口型企业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利润空间缩小,加上外汇汇率的影响使得企业利润下降或亏损,最终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导致劳动成本增加。外商投资企业有较大一部分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对企业而言用工合同更加规范,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的增强,导致企业劳动力成本大大增加。
4、各类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物价特别是原材料价格的上升,导致企业利润下降。如企业的销售合同周期较长,继续履行必然亏损,不履行合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导致企业严重亏损。
5、国家宏观调控银行贷款紧缩。国家宏观调控使得原本企业的贷款规模紧缩,同样债权人对企业的应付款追讨的紧迫性也随之提高,企业在贷款收缩和应付款周期缩短的双重打压下,资金发生严重困难。
6、外方投资者转移资产。相当部分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资金在外,在中国的企业仅仅是一个加工点而已,而且厂房和设备都是租赁的,实际投入非常很有限。当外方投资者发现继续经营无利可图或经营危机时,不是积极挽救企业或进行清算破产,而是将有限资本抽逃后一走了之,损害职工和债权人利益。
二、对策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对于外资企业的依法经营、企业解散、清算、破产等法律加强宣传力度,教育其遵守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和依法解散、清算、破产。平等地保护投资人、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制裁企业不法行为。针对外方投资者在一个地区抽资后到另一个地区再来所谓“投资”的行为,应当通过正常的外交、国内协查等方式追究不法行为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3、建立黑名单公布制度。将违法经营、抽逃资产的外商投资者黑名单公布于众,促使其依法处理投资企业的债权债务,避免企业突然“死亡”所带来的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出现。
4、建立健全预警系统。在发现一个企业出现非正常信访、仲裁、诉讼情况时,通过积极的方式与企业沟通,敦促企业或投资人依法处理。
5、依法审理外资企业的清算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破产案件,及时保护投资人、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注意执法方式,放水养鱼挽救企业。依法、慎重采取保全措施,既要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同时要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促使其积极履行义务。
7、发挥调解职能妥善处理纠纷。人民法院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纠纷中,既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又要防止杀鸡取卵,要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高度来处理纠纷,通过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和解,敦促双方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