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响水法院审理一起多次为盗窃犯罪分子销赃案件,被告人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预缴)。

20068月至9月中旬,被告人单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自家经营的电动车门市先后四次收购他人偷来的电动车四辆,价值合计人民币5975元。案发后,被告人单某于2006915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单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自首、主动缴纳罚金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逐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人提醒,收购、买卖、出典、抵押、拍卖或者用其抵债他人的车辆、电器、首饰等旧物时,应让携带者出示合法证明,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因贪想一点小便宜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才悔恨当时犯下的错误,却已是为时已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