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被告人王某、王某某以租车为名,骗取被害人的轿车,然后通过他人将车辆抵押借款,所得款被二人分赃。日前,铜山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124,被告人王某到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以租用为名,骗取孙某的桑塔纳2000轿车一辆,价值46000元。后通过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上海将该车抵押借款30000元。被告人王某得款1350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赃物被追回。

2008112,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结伙,到铜山新区某租赁公司,以租用为名,骗取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价值6818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他人将该车抵押借款20000元。得款被二被告人分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单独或与王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王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