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一片矿区废坑口,两纸承包协议书,原被告均指责对方的承包合同无效。近日,铜山法院做出裁判,确认涉案坑口是国有土地,属第三人铁矿集团使用,原被告持有的合同均是无效合同,依法维护了国有资产不受侵犯。

早在2003年,铜山县利国镇某村村委会与原告何某签订一份承包协议,约定由何某承包村里一处铁矿废坑口进行复垦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每年承包金1000元。2005年的一天,同村的彭某突然找到何某要求其退出,原来该村委会又背着何某将该处废坑口发包给了彭某,彭某已经一次缴清40年的承包费12万元。何某得知后拒绝退出,并将村委会和彭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的承包协议无效,判令二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二被告则认为他们之间的合同真实有效,反而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原告持有的合同无效。

法院经调查发现,涉案土地系徐州铁矿集团选矿厂筛选铁矿石后形成的废坑口,因铁矿集团一直未予以利用,村委会便将该处坑口发包给村民种植树木。虽然坑口处于该村地界内,却与铁矿集团有着密切联系,法院便依法通知铁矿集团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果不其然,铁矿集团当庭出示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坑口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在2001年已由该集团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村委会无权发包,要求确认原被告持有的合同均无效,判令何某返还坑口的使用权。经徐州市勘察测绘研究所勘测后,确认该处坑口确属铁矿集团所有。

法院认为,坑口土地系国有土地,其使用权属第三人铁矿集团所有,村委会发包坑口是无权处分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两份承包协议均是无效合同。何某无权要求赔偿损失,更无权继续占用坑口,遂判决确认原被告持有的合同均无效,原告何某限期将坑口返还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