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认真分析“四项”案件数量较多,指标较高的原因,查找问题,深挖透析,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促使“四项”案件未结案率进入理性的幅度空间。

“四项”案件未结案率较高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部分审判人员审限恢复不及时。经过查实发现,部分法官工作作风拖拉,在“四项”案件的法定情形消除后,不能够主动申请恢复审理。有部分法官为了降低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故意不办理审限恢复手续。

二、为了缓解办案压力,故意延长审限。部分法官为了缓解办案压力,存在故意拖延审限的心理。有的案件在公告期满、鉴定结束后,仍然不办理审限恢复手续,以此来延长审限。

三、审限审批把关不严。部分领导在对“四项”案件扣除审限审批时,把关不严,导致一些案件不具备法定事由,也予以审批。少数案件,是承办人发现已经快要超审限,或者为了故意延长审限,才申请“四项”案件的,部分领导对承办人交来的审批材料不认真审查,而予以签字审批。

四、审管办监管不力。审管办管理人员没能对承办人审限变更申请表和变更事由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片面认为只要有领导签字,就可以予以网上批准。另外,对已经超出扣除期限的案件,没能及时督促承认人进行恢复审理。

为降低“四项”案件未结案率,实施以下几点解决方案。

一、承办法官要增强责任心,强化审限意识。

审判人员应增强责任意思,不能只重视实体,不重视程序,应认真学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依法延长审限、中止审限、中断审限、暂停计算审限案件管理的补充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认真依照规定办理“四项”案件手续,避免为延长审限申请“四项”案件或者故意不办理审限恢复手续。

二、部门负责人要严格审批,加强检查督促。

部门负责人应该重视审判质效,切实履行对“四项”案件的管理工作,通过加强长效的规范管理控制数量,实行标本兼职。部门负责人在审批“四项”案件申请材料时,应该严格起来,不能仅仅流于形式。在每个统计月末时,应该通过法院综合信息系统,查看一下本部门的“四项”案件,是否有应该恢复的案件,可以提示和督促承办法官尽快办理恢复手续。

三、院领导要严把审核关,加强数量控制。

院领导在签批“四项”案件手续时,应当对审限变更的法定事由、报批手续、变更期限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不予签批。院领导应对“四项”案件加强数量控制,当发现“四项”案件数量上去时,应该适当控制对“四项”案件的签批。

四、审管办要加强与研究室、鉴定科的沟通协调。

审管办应定期与研究室和司法鉴定科沟通,以便准确掌握关于公告案件和鉴定案件的数量、进展程度等信息。研究室将公告案件的案号、公告的时间等信息定期在内网上予以公布。司法鉴定科将鉴定案件的案号、移送鉴定时间、鉴定结束时间定期在内网上予以公布。以公告和鉴定为由“四项”案件信息的公布,便于院领导和审管办在批准“四项”案件时,对照执行。

五、审管办要健全批准机制,加强审限跟踪监督。

审管办应该严格依照省院和中院关于“四项”案件的有关规定,对审限变更的手续和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手续不全或者材料不齐的案件,坚决不予以审批。审管办应定期对“四项”案件实行跟踪监督,对应该办理审限恢复手续的案件,提示承办法官及时办理恢复。定期将“四项”案件的情况在网上予以公布,对超长期的案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