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近日,无锡滨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顾客因被怀疑偷窃超市物品,在与保安冲突后受伤,继而起诉超市要求赔偿的案件。在法院调解下,最终超市补偿顾客2000元。

2007年年底的一天上午,杨先生到某超市购物。购物过程中杨先生欲到厕所方便,不料被保安拦下怀疑他偷窃物品,双方为此发生了肢体冲突。之后,杨先生因浑身疼痛被送到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于是杨先生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000余元,并向他赔礼道歉。在法院的调解下,超市与杨先生达成一致意见,超市补偿杨先生2000元,杨先生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本案的纠纷源于顾客被怀疑偷窃超市物品,被保安拦下后与保安发生了肢体冲突。法院在组织双方调解时,必须对双方的行为作出一正确的法律价值判断。超市的自助式购物,给消费者带来购物便利及价格实惠的同时,也必然因物品的损毁、失窃使超市遭受损失。因此,从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保证超市企业经营业态顺利发展的角度出发,超市制定的种种规章制度,如安装监控设备、安检门、加强保安力量等等防止物品丢失的措施。这些制度的建立,是超市行使自主权的表现。但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更不能侵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该超市保安因怀疑顾客偷窃而将顾客拦下,并与顾客发生肢体冲突是为了防范经营风险,但仅就这种处置方式而言是不恰当的,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对先生要求超市赔礼道歉的请求,保安的做法虽有欠妥,先生主观上也感觉人格自尊受到侵犯,但公众不会因为保安拦下先生就因此认为他是小偷,也不会由此不尊重他。因此,最终双方达成的和解方案,不失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谐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