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投保人按揭购房后购买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死亡,家人提前还清贷款后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垫付款?日前,锡山法院在审结的这起房贷险案件中,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不需承担保险责任,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37月,刘某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某小内的一套商品房,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约定:被保险人为刘某,保险房屋为该商品房,财产损失保险期限、还贷保证保险期限为10年,借款金额为20万元,保险金额为20万元。同日,刘某交清了2000元保险费。之后,刘某均按约还贷。20073月,刘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截至此时,刘某尚结欠贷款未偿还本金13.8万元,刘某家属将该部分款项一次性付清。现刘某继承人以向贷款银行垫付了剩余贷款本金,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3.8万元。

锡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包含有两项保险内容,既有对被保险房屋的财产损失保险,又有对被保险人还贷能力的还贷保证保险。其中,保险合同对还贷保证保险责任约定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以及被保险人失踪后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承担还贷保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所以该保险实质上是对借款人是否按期足额支付银行借款所作的保证保险。本案中被保险人刘某在意外事故中死亡,但其家属按期足额支付了银行借款并已提前还清,并未造成银行借款的拖欠,故保险人不需承担还贷保证的保险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