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近日,一起错综复杂的质量纠纷案在新北法院法官的努力下,得到了妥善处理,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200510月,位于常州市新北区的一家灯饰公司前来法院起诉,要求位于杭州的某光电公司退还货款50万元。该灯饰公司称,20058月,其向该光电公司购买了一批200万只LED灯管,并及时支付了货款,但在使用过程中,灯泡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随后,双方协议约定,由杭州光电公司退还常州灯饰公司已支付的双方确认报废品的货款100多万元,分期付清,9月底前先付50万元。按约定,已经过了一个多月了,光电公司一直以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为借口迟迟不肯退款。

位于杭州的光电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并没有及时应诉,而是以管辖权异议提出起诉。其认为,该纠纷不是为质量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按法律规定应在杭州提起诉讼。明显,被告此举为故意拖延时间。法院受理后,迅速审查,认为本案系被告光电公司供给原告灯饰公司的产品发生质量争议,双方签订的合同仅是作为质量问题的证据而已,故该案为产品质量纠纷。依照我国民诉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域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侵权行为在常州新北区,所以新北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法院驳回了被告光电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光电公司上诉,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2006年,被告光电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灯饰公司提供LED管,但原告认为仍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于是,灯饰公司又向法院分别提起了57万元和50万元的诉求,要求对方针对该批次货物的质量问题退还货款。而被告随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也被法院驳回。

介于三起案件属同一事实,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一直对产品质量是否有问题争执不下,而该产品自2005年生产后在仓库存放已经两年了,其质保期标志为“20062月”。对于这样的产品进行鉴定能否得出一个具有公信力的结果,法院联系了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研究所。该所随即成立了专家组对已过双方约定的“保质期”的产品使用性能是否发生变化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所认为,本次鉴定的是超过“保质期”而并未使用的产品,因此,就被鉴定产品而言,保质期也就是贮存期,所以分析失效与产品保质期的关系也就是分析实效与产品贮存期的关系。目前国家还没有LED产品的通用标准,查阅了一些专用发光二级管标准,均无具体的贮存环境和保质期的要求。而在国家行业标准SJ/T11141?2003LED显示屏通用规范》中对LED显示屏的显示部分的贮存环境要求为:“低温:-40℃;高温60℃。”参考此要求,专家组认为LED产品在苏浙一带,正常室温、无腐蚀性气体通风干燥环境中,一般不会造成产品大规模失效。从抽样时对产品的贮存条件的观察结果可判断出仓库环境对产品的贮存是符合贮存要求的。一般贮存期超过一年的电子器件产品在出厂前或使用前应进行参数复测,复测时或许会有少量电子器件产品出现早期失效,若发生大规模失效,应该是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而被检验的LED管正产生了大规模的失效问题,这应该是在交付时就存在质量问题,证明了其货物质量不过关。

研究所的权威分析出来后,被告承认了这份鉴定,在法官的促成下同意退款,历经了两年的波折,双方终于用友好的方式达成了和解,原告很快也撤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