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610,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扶养费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黄某某给付原告单某某扶养费1089元。

原告单某某曾患有精神病症,与被告黄某某于200725登记结婚。20075月原告单某某回娘家居住,2007717原告单某某经射阳县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同年520722花费药费1089元。因原告家庭与被告黄某某就原告回被告黄某某家生活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单某某没有回夫家生活,被告黄某某也未给付医疗费用。近日,原告单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现原告患精神分裂症,被告理应承担扶养责任,故原告诉求被告负担医药费用1089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