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滥用执行申请权的现象应引起重视
作者:李家锐 发布时间:2008-06-11 浏览次数:1259
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对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不预交申请执行费用,而由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收取。该办法实施一年多来,由于对申请执行人无任何约束力,盱眙法院已先后有7起申请人滥用执行申请权的案件,这不仅增加了法院的执行成本,浪费法院有限的执行资源,同时有损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这些现象主要表现为:
1、重复申请。申请执行人针对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多次重复申请执行,在立案时不易被发现,只有在实际执行中才有可能发现。
2、法律文书未生效而申请执行。一方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后因不服已提起上诉,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未生效的法律文书。
3、义务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权利人仍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一些公证债权文书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申请执行。
4、隐瞒不利于自己的二审判决书,拿有利于自己的一审判决书申请执行。一方当事人在二审时,被改判少于一审判决标的,在申请执行时,拿一审判决书到法院申请执行。
针对上述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1、2008年4月1
日,新民诉法实施,当事人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有选择执行的权利,法院立案部门在审查立案时在法律文书的正本上要盖已申请执行的印章,以防当事人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重复立案。
2、法院立案部门在审查立案时,要向申请执行人询问有无上述所列情形。
3、法院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应向或应当事人要求出具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文书或在法律文书的正本上加盖已生效可申请执行的印章,申请人可凭此申请执行。
4、对有上述行为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以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