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法院在审查、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发现,当前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当前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特点

一是受案数逐年增多。2006年该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79件,2007年受理117件,今年1-5月已经受理65件,同比上升66.7%,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压力。

二是执行难度加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诸如征地、拆迁等群体性案件愈来愈多,此类案件往往牵扯面比较广,矛盾对抗较为激烈,执行难度比较大。以建设部门申请强制拆除违章建筑为例,一些违章建筑在建过程中,作为监管单位的建设部门长期管理缺位,直至违章建筑建成甚至使用后,才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发给违章户。而此时,违章建筑往往已经有人固定居住,且周边往往已经形成违章建筑群,“牵一发则动全身”,使法院执行工作很难展开。

三是行政执法存在瑕疵。对于非诉行政案件,法院只能做合法性审查,并且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范围非常狭窄,仅限于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存在其他明显违法的情形。于是,大量虽然具有合法性却存在不当、不合理等执法瑕疵的非诉行政案件涌入法院,使法院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一方面,由于受理的非诉行政案件存在执法瑕疵,法院很难执行到位;另一方面,法律既然赋予法院强制执行权,一旦执行不力,法院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执行责任。

二、对策和建议

一是全面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各项合法性要件进行严格审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只规定了合法性审查,但并不排斥合理性审查,因此,法院完全可以结合案件类型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从公平、公正、合理的角度出发,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适当审查,以确保非诉行政案件审查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二是依法规范实施非诉行政执行。依法规范执行程序,采取合法、合理的执行措施,兼顾各方正当权益,既要避免成为行政机关的执行工具,也要避免久拖不决影响行政效率,既要依法行使职能,也要确保社会效果。对群体性、强制拆迁类案件的执行,尤其要注重缓和各方的矛盾争端,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争取各方支持,形成执行合力。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理解和支持,优化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环境,尤其是涉案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执行予以必要协助。

四是加强对行政主体的指导与监督。通过协助举办行政执法培训班、邀请行政执法人员观摩庭审等形式,加大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指导力度。对于裁决不予执行或存在一定执法瑕疵的案件,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可能涉及违法违纪的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五是改革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模式。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司法主导型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模式,即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例外。这种执行模式设计的初衷是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造成大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涌入法院,既影响了行政效率,也增加了法院负担。建议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行政主导型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模式,即以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原则,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