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一行人下班回家途中被路障绊倒损伤,对此谁应当承担责任?610,徐州市泉山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2008297时,周道下班骑自行车回家,行至徐州市黄河新村歌舞团路时,被路中间的石墩绊倒,经医院检查为鼻骨骨折、脸部多处受伤,周道住院治疗多日并花费数千元费用。后经了解,该石墩系当地街道办事处因实行社区封闭管理时统一设置,周道遂要求街道办事处承担赔偿责任,但遭到拒绝。

法院认为,街道办事处在道路上设置石墩违反了有关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留下了安全隐患,其行为与周道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街道办事处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街道办事处赔偿周道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54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