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诉前调解”
作者:王雷 发布时间:2008-06-12 浏览次数:1364
调解工作是法院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在立案审查阶段开展诉前的调解工作,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缩短办案时间,节约司法资源。
一、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首先,诉前调解减轻了当时人的诉讼负担。一方面节约当时人的时间,另一方面节省当事人的诉讼费用。
其次,诉前调解节约了司法资源。诉前调解案件不用象正式开庭一样,严格履行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而采取灵活的形式,更有利于事件的解决。另一方面诉前调解工作使一批较为简单的案件在立案前得到处理,法能够整合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来处理较为复杂的案件。
再次,诉前调解更有利于促进“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在立案阶段即开展调解工作,此时当事人双方的对力情绪还不够强烈,促成双方和解的可能性较大。而且诉前调解案件比其它诉讼类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较高,有力缓解审判和执行的压力。
二、诉前调解的主要方式方法。
1、当事人自愿选择原则。在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时,坚持遵循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时的自主选择权,鼓励当事人自愿选择诉前调解程序。一般情况下,在给当时介绍完诉前调解的优势之后,绝大多数当事人,最终还是选择诉前调解的方式。
2、坚持有限原则。诉前调解应当界定在有限的范围内,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使用诉前调解,一般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和一些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采用诉前调解的方式成功率较大。
3、坚持合法原则。诉前调解也应当严格使用法律的规定,不能为追求诉前调解,而强制、违法进行调解,更不能久调不决,故意刁难当事人。
4、集中专业人才,发挥专业优势。诉前调解要求参加调解的法官要有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在调解过程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擅长心理交流,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以法育人,才能更加有利于做好诉前调解工作。
三、探索诉前调解新途径。
1、进一步拓宽诉前调解案件的范围。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引导更多的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方式。将诉前调解案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促使更多的案件采用诉前调解的程序。
2、诉前调解关口前移。诉前调解工作和信访工作结合,高度关注一些群体性纠纷和容易激化矛盾的事件,提前介入,调解关口前移,在事件发展的萌芽阶段,就开始参与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3、吸收基层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现阶段,诉前调解工作,主要由法院来完成。尝试吸收一些基层组织参与到诉前调解中来,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基层组织具有丰富的基层调解工作经验,对事件有更深的认识,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有利于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