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收购赃物后主动自首获轻刑
作者:石风 发布时间:2008-06-13 浏览次数:1056
本网扬州讯:明知是盗窃来的赃物,还进行收购,贪得了小财却触犯了刑法。好在及时悔改,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获得了轻刑。近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07年4、5月至8月间,犯罪嫌疑人缪某、邵某、李某(已另案处理)在扬州某电缆有限公司内作案四起,窃得铜丝357公斤,价值人民币22000余元。盗窃后,三个犯罪嫌疑人将窃得的铜丝卖给废品收购人谈某进行销赃。被告人谈某明知是赃物仍然进行了收购。案发后,被告人谈某因怕受牢狱之灾遂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高邮法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据此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