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职工到公司后上岗前换工作服突发疾病死亡,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而单位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诉至法院。近日,邳州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张师傅系某水泥厂粉碎车间职工。200745日晨,张师傅向往常一样到车间上班,550分左右张师傅在换工作服准备上岗时,突发疾病晕倒在地,同岗位职工发现后,随即将其送到医院救治,10时左右张师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诊断为脑出血、脑疝。427张师傅的妻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611劳动部门审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张师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视同为工伤。

某水泥厂认为,张师傅到宿舍前已经处于发病状态,其昏倒的地点在宿舍非工作场所,昏倒时不是在工作岗位,也不是工作时间。劳动部门认定视同工伤是错误的。

劳动部门辩称,2007456左右,张师傅与厂里另一职工一起到厂里上班,另一职工先换好工作服进入车间工作,后回宿舍时发现张师傅在更衣场所换工作服时突发疾病晕倒在地,随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师傅换工作服虽是在职工宿舍,但是为上岗工作做准备,宿舍是其平时上岗前的更衣场所,应视同“工作岗位”范围,不能将其狭隘的理解为正在工作的岗位。张师傅死亡原因经诊断为脑出血,该病系脑血管发生病变,具有突发性。被告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张师傅视同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邳州法院维持了劳动部门对张师傅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