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历来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0841实施,为解决这一难题带来了重要契机。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从该法条可以看出执行管理工作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突破口,但是如何建立有效的执行管理,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前,笔者结合执行实践发表一些粗浅的见解,以期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1、提升执行队伍

执行人员素质的高低往往直接影响到执法活动的质量。在过去法院执行队伍建设中,由于法定准入标准低和优胜劣汰机制尚未建立,执行局往往是法院一些业务能力差的人工作的理想岗位,这就带来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低。特别是一部分非正规法律本科毕业,又在工作中不积极学习的执行人员,容易在执行工作中违法执行、消极执行、贪污受贿等,这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司法部门的威信,损害了执行人员在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因此在新的形势下,急需改善执行队伍,走精英化道路,科学、合理地配置好法院现有的人员。本着审执并重的思想,对执行队伍作出适当的调整。继续深入推进走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在职业准入上要坚持高标准、精英化。在执行法官的选任上,要求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具有丰富的实践和技能,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的培养和造就;同时,建立执行助理制度,积极吸引从高校毕业的优秀人才进入执行队伍。为使执行助理能胜任工作,要求其至少具有法律本科学历。工作中,执行局应当重视和发挥执行助理的作用,让执行助理在执行法官的指导和监督下培养独立办案的能力。其次要确保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稳步的提高。注意对执行人员定期培训,通过培训学习,使执行人员法律素养和理论水平及时得到了更新,执行理念得到提升。同时也要适当提高执行人员的待遇,有效避免执行腐败的发生。

2、规范执行过程

在以往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权高度集中,职权主义色彩浓厚,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执行过程草率,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由于执行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性质,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应由法院执行局的不同部门行使,并根据执行权能的特征配备不同资格的人员,执行法官专司裁判,执行助理专司实施,使案件的执行得到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执行过程权更加规范。作到立案规范,不得立执不分、以结代立;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规范,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适用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不得消极执行;执行期限规范,结案严格符合法定期限规定;执行局应当认真接受执行监督,不得拖延或拒不执行上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决定;建立执行信访制度,认真及时处理涉执行信访。积极实行执行过程公开制度,将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自觉地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执法工作的高效、公正,增强法院工作的公信度。

3、创新执行手段

在以往的执行过程中,“粗放式”执行方式诸如“执行风暴”、“假日行动”,比较盛行,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以损害相关人的利益为代价,带来许多不良的社会后果。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在主动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断改革创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大胆探索新的执行方式方法,诸如强制管理义务人资产,协助调查令,网上执行,债转股,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新闻暴光,公告执行,限制高消费,举报有奖,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执行震慑机制等新的举措,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

4、优化执行环境

执行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法院裁判效力的实现,也事关执行功能的有效发挥。在今天,执行工作不再是一项单独的业务工作,它牵扯到诸多方面的关系和利益,法院需要协调各方。在过去,由于传统思维和工作习惯的原因,我们一直把执行工作定位于法院自身的职能工作,幻想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就能完成执行工作。所以,执行工作一直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之中,常常是孤军作战,效果很差,这造成法院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为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法院必须要做到:内部聚力,执行局要积极争取办公室、各审判庭、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装备等部门的支持,形成全院齐抓共管的局面;外部借力,经常向党委、人大专题汇报执行工作, 争取党委、人大等上级领导机关支持配合,协调好与执行工作有关的土管、房管、金融等部门的关系,努力形成合力,营造有利于执行工作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