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驾车撞伤他人后弃车逃离现场,事后又分文不赔。日前,该名令人不齿的被告人一审被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庭审理查明,20035136许,被告人徐某驾驶牌号为苏LC0712农用车,沿镇江新区大港镇临江西路(施工路段,未交付使用)由西向东行驶至岱向桥附近时,与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扈某发生碰撞,致扈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扈某的损伤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应赔偿被害人扈某经济损失17万余元,但分文未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未支付被害人赔偿金,依法酌定从重处罚。综合全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