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612,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执行局三名法官行程万里,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将赔偿款10万元及罚款4万元执行到位,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2007814,扬溧高速公路发生了一起重大车祸,山东司机吕某驾车撞上前方黑龙江司机云某驾驶的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而停车等候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该车前移又撞上其前方河北司机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山东车司机吕某受伤、乘坐人马某死亡,三车均不同程度损坏及黑龙江车上部分货物损坏的后果。经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认定,司机吕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云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家人来到润州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将吕某和黑龙江车车主和挂靠单位以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赔偿费用634372元。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肇事车在被告黑龙江阳光保险公司按车牌号投保两份交强险,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万元,其余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433893元。

20083月,该案移送执行,执行法官依法依法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令,但保险公司既未按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并在法院多次督促下仍以多种理由拖延。612,在执行局局长林知庆带领下,法院组成攻坚执行组来到黑龙江,查明其在银行有存款,完全有履行能力后,按照今年4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该保险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据了解,这是润州法院在新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对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作出的处罚决定,并首次将处罚执行到位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