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在自家门前驾驶机动三轮车时,无意间将年仅两周岁的女儿撞倒并碾压致死。被告人鲜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612,宿迁中院判决驳回鲜某上诉,维持原判。

鲜某家住沭阳县农村,他有一辆农用机动三轮车,平常不用就停放在自己家门口路上。20082159许,一辆手扶拖拉机经过鲜某家门口时,被这辆三轮车挡了道。鲜某即启动三轮车给手扶拖拉机让路,没提防两岁的小女儿从屋里跑了出来,站到了三轮车旁边。没仔细观察周围情况的鲜某,在驾驶三轮车时将女儿猛地撞倒,紧接着碾压过女儿的头部,致其颅脑损伤当即死亡。

案发后,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原审认为,被告人鲜某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且犯罪后能够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被告人鲜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鲜某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中提出原审定性不当,其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审根据该案现场勘查情况,认为上诉人鲜某是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原审法院认定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并无不当,故鲜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