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诉请”
作者:谭月婷 发布时间:2008-06-16 浏览次数:1023
本网徐州讯:近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
原告兰某系被告王某之继母,于七年前与王某之父王老汉登记结婚,王某系其父养子,王老汉另有一养女。2007年,王老汉去世,其单位发放一笔抚恤金。原告兰某称王某将其父的死亡证明,病历,身份证等持在手中,致使原告持有材料不全,无法去王老汉单位领取抚恤金,请求法院判决返还王老汉病历、火化证等材料。
案由是一般所有权纠纷,但法官并没有拘泥于案件形式本身,而是召集原被告双方及王老汉的养女,做了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沟通过程中,得知原告是王老汉的两个养子女为其雇佣的保姆,二人对原告与其养父的结合一直心存芥蒂,才导致了上面诉讼请求的浮现。
法律保护一切合法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经过法官深入浅出的析法明理,三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共同持各自的手续领取抚恤金,对款项进行平均分配。
此案就像医生诊断,仅凭表面现象无法真正找出根源;只有透过当事人的诉请,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方能“对症下药,妙手回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