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养小孩非亲生 变更抚养获支持
作者:陈凯 张艳 发布时间:2008-06-16 浏览次数:1025
本网南通讯:夫妻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达成了孩子由男方抚养的协议,但若干年后发现孩子非其亲生。
沈某与孙某经人介绍恋爱,婚后生育一子。2007年1月,因双方性格不和,沈某诉请离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调解离婚,孩子随沈某共同生活。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沈某发现儿子的相貌与其差异较大,为消除疑虑,沈某做了亲子鉴定。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了孩子与沈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的关系。为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了孩子,造成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小孩,故要求判令小孩由被告抚养。而被告孙某对原告的主张不持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孙某承认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