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日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被告柏玉军返还原告尹华明购房款50000元,支付该款利息6811元,赔偿原告尹华明的损失16000元,合计72811元。

2004年,柏玉军、赵德志与沭阳县高墟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开发高墟镇鑫源商贸城合同。20051019,尹华明与鑫源商贸城筹建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将鑫源商贸城二期5501号一套二层二用商住楼以60000元的价款卖给尹华明,当天给付定金30000元。后尹华明又分别于20063427日交给柏玉军各10000元。20076月,柏玉军又以76000元的价款将该房屋卖给他人,致使尹华明购买该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200795,尹华明诉至法院,要求柏玉军返还购房款50000元,赔偿利息6811.2元、购房差价损失1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出卖人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才能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否则合同无效。该案中,柏玉军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尹华明签订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致使该合同无效。柏玉军将该房屋以高价又卖给了他人,具有一定的过错。柏玉军应返还从尹华明处所得的房屋价款、支付利息、赔偿尹华明为此所受的损失(该房现在与双方订立合同时的差价)。故尹华明要求柏玉军返还购房款50000元、支付该款的利息,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柏玉军不服,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尹华明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6000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柏玉军在与尹华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尚未完工,显然所售房屋是预售房。因柏玉军既无商品房开发资质,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与尹华明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至起诉前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柏玉军作为商品房的开发商,既无开发资质,也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柏玉军。尹华明仅是普通买房人,在柏玉军不主动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尹华明作为善意的相对人无从知晓和审查柏玉军是否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同时,柏玉军也没有证据证明尹华明明知其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执意买房,故尹华明对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责任。柏玉军应当承担合同无效导致尹华明无法取得房屋所产生的购房差价损失16000元。故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