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日前,苏州平江法院先予执行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申请执行人家住四川灾区。

申请执行人张安金、邓金秀系四川省剑阁县凉山乡五羊村人。2008526,张安金与邓金秀的女儿张艳坐在许某驾驶的电动车上,与王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在苏站路官渎路路口相撞,该起事故导致张艳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负主要责任,许某负次要责任,受害人张艳不负责任。王某驾驶的货车登记所有人系孙某,孙某为该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08313200931263,张安金与邓金秀将王某、许某、孙某、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两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1247元。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得知申请人老家系四川地震灾区,便给予高度重视。两被告在起诉同时,以“在5.12地震中家中房屋倒塌,财产基本受损,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为由,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承办法官根据当事人申请即刻向领导进行汇报,并于当日发出先予执行裁定。次日,承办法官亲自把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被执行人保险公司也以最快的速度办理了赔偿款的审批手续(内部),并将赔偿款缴入法院指定帐户。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