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近日,高邮法院审结了一起为他人作担保最终惹上连带责任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7年1月11日原告高邮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珠湖信用社与两被告王某、张某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从2007年1月11日至2008年1月10日被告王某在最高额贷款限额人民币50000元内,可向原告珠湖信用社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张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07年1月11日被告王某向原告珠湖信用社借款50000元,约定2008年1月10日归还,月利率8.16‰,逾期按合同约定利率140%计收利息,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息。至2008年2月18日被告王某计欠原告珠湖信用社借款50000元,利息5883.76元,合计55883.76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未能按约定期限还款,所以由被告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高邮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于2007年1月11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高邮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珠湖信用社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5883.76元;被告张某对本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