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617,射阳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抚育费纠纷。

原告董某某的父亲与被告孙某于1997年经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三岁的董某某随父亲生活,孙某一次性贴补抚育费4500元。近年来,因物价上涨等原因,原告董某某多次向其母孙某索要抚育费,均被孙某以当年一次性了结不在承担为由拒给。20085914岁的原告董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孙某给付抚育费250/月,并承担教育费的一半。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从20086月开始至董某某18周岁止,被告孙某每月贴补抚育费150元,此款在每年830日前给付当年抚育费;董某某18周岁前的教育费,凭学校正规票据,由被告孙某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