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落 右臂骨折承揽人定作人共同担责
作者:徐欢 刘锋 发布时间:2008-06-17 浏览次数:1245
本网苏州讯:在安装字牌中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右臂受伤骨折。近日,平江法院审理了该起雇佣合同纠纷案件,认定由承揽人定作人共同担责。
2004年,小王和老乡来到苏州打工。他部分时间是在为长红霓虹灯长打短工,部分时间为其它单位打短工。
小王认为自己受雇于长红霓虹灯厂,长红霓虹灯厂应负雇主责任。康艺标牌社在安装中未扶梯子,存在过错,因此将长红霓虹灯厂与康艺标牌社一起告上大厅,要求两原告赔偿自己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8955.8元。
被推上被告席,长红霓虹灯厂觉得很冤枉。其称,小王在厂里打零工,与厂里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事发当天,小王没有活干,在厂里玩。正好康艺标牌社的人过来要找个人干活。厂长刘某就介绍了小王,当时并不知道去哪里,干什么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康艺标牌社则称,标牌社的字牌是发包给长红霓虹灯长的。原告小王是受霓虹灯厂雇佣,在业务中受伤,理应由长红霓虹灯厂承担赔偿责任,康艺标牌社作为发包人无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从事霓虹灯、广告字牌安装也为业,且服务对象不固定,法院认定原告为承接及红灯、广告字牌安装业务的独立承揽人。故康艺标牌社与原告的关系为定作与承揽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自身伤害,定作人一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本人未经过安全作业培训,也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自行承担具有危险性的登高作业,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应自担部分损失。康艺标牌社作为抓们从事装饰标牌行业的定作人,未审查原告是否具有登高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具有选任上的过失,在作业中周某未扶住梯子,也具有一定的过失,因此,法院判决原告自身与康艺标牌社各担一半,由康艺标牌社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40102.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