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恋人为争房产上公堂
作者:余刚 庄莉莉 发布时间:2008-06-17 浏览次数:1199
本网无锡讯:恋爱中双方共筑爱巢,约定房产共同所有并以协议作保。翻脸后男方以申请补领房产证为由想要独占房产,这份协议能为女方争取到属于自己的权益么?日前,无锡北塘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判决女方享有诉争房产一半产权。
小王和小李于2000年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2月小王以七十余万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房屋一套,并以该房作抵押,与中国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40余万元用于支付房款。
诉讼中,小李主张其在购买房屋、还贷、装潢和购买电器等方面前后支付了30余万元,并且双方已达成房产各半的书面协议,要求法院判令小王对该房屋拥有50%的所有权;小王则辩称购房时小李并未出资,只是代为管理房屋,协议也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要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协议是双方在发生争执后达成,均应遵守。故判决按照协议约定,诉争房屋双方各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