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恋爱中双方共筑爱巢,约定房产共同所有并以协议作保。翻脸后男方以申请补领房产证为由想要独占房产,这份协议能为女方争取到属于自己的权益么?日前,无锡北塘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判决女方享有诉争房产一半产权。

小王和小李于2000年建立恋爱关系。20042月小王以七十余万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房屋一套,并以该房作抵押,与中国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40余万元用于支付房款。

2004122,小王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两人商定房屋双方共有,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小王,房屋权证由小李保管。200611月,小王以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为由向房产管理局申领新证。小李得知后立刻与小王交涉,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确认对房屋产权各拥有50%的所有权。由于目前该房屋仍登记在小王名下,故小李诉诸法院为自身权益提供保障。

诉讼中,小李主张其在购买房屋、还贷、装潢和购买电器等方面前后支付了30余万元,并且双方已达成房产各半的书面协议,要求法院判令小王对该房屋拥有50%的所有权;小王则辩称购房时小李并未出资,只是代为管理房屋,协议也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要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协议是双方在发生争执后达成,均应遵守。故判决按照协议约定,诉争房屋双方各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