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617,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对在缓刑期间仍然不思悔改的肖建孟、刑满后重操旧业的陈海,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9个月和36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建孟、陈海均系淮安市清浦区黄码乡某村同组人,今年20岁的肖建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4月被楚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今年30岁的陈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621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到2007331刑满。然而,缓刑期间的肖建孟和刑满归来的陈海不是悔过自新,而是重操旧业,在20074月至10间的半年内,二被告人结伙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和楚州区境内,采取携带老虎钳、扳手等作案工具盗窃的手段,先后作案7起,窃得各类汽车和电动车蓄电池26只,共计价值人民币9308.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建孟、陈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建孟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消缓刑,依法数罪并罚;因被告人肖建孟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