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仍可确认劳动关系
作者:蒋晓 发布时间:2008-06-20 浏览次数:1200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宏图公司为顾松华在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储蓄存款存折,并将顾松华的工资按月打入该存折上,该存折显示,2006年9月至2007年4月,宏图公司向顾松华支付的工资分别是:1312.80元、1218.20元、1015.40元、1331.60元、1302.40元、1130元、500元、500元。2007年5月以后,宏图公司未再向顾松华支付工资。而且,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的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为此,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意味着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应当予以确认。本案中,宏图公司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为顾松华办理了银行储蓄存折,于2006年9月至2007年4月按月向顾松华发放工资,根据这一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宏图公司虽否认与顾松华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或给予合理解释,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否定上述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判决驳回宏图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顾松华在
宏图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确认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苏州中院认为,宏图公司为顾松华在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储蓄存款存折,并将顾松华的工资按月打入该存折上,且在顾松华出交通事故后,宏图公司为其支付过医疗费,并收取有关证件为顾松华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宏图公司对此均无异议,这些事实已足以认定顾松华与宏图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