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619,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张某起诉。

20061023,原告张某到被告鲍某与妻子夏某共同经营的饭店打工。20061026夜,罪犯鲍某某(已执行死刑)到饭店嫖娼,因嫖资及嫖宿时间问题同夏某及卖淫女张某发生争执,鲍某某恼羞成怒,将夏某杀死,并致张某重伤。后张某以被告鲍某作为雇主,没有保证其经营的饭店的安全,致使其受重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鲍某承担各类损失4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是原告是在被告饭店从事卖淫的违法活动中受到嫖客伤害的,原、被告之间基于原告卖淫行为而形成的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受民法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