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情况通报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2-28 浏览次数:12053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时代发展的关键,位居“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之首。长期以来,江苏始终坚持把创新驱动作为核心战略,区域创新能力连续九年位居全国第一,是我国创新活力最强、创新成果最多、创新氛围最浓的省份之一。“创新是基础,保护是手段,应用是目的”,如果创新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尊重与承认,创新积极性就无从激发,潜在的创新就无法变成实际的成果。只有当每个创新者都能从自己的劳动和投入中有所收获时,创新才能成为全社会积极追求的目标。江苏法院始终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为了向社会表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鲜明态度,为创新主体提供明确、稳定和可预期的司法引导,让创新创业者坚定创新信心,增强创新勇气,激发创新动力,提升创新活力,今天向大家通报介绍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并发布十个典型案例。
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案件基本情况
自2015年以来,江苏法院共审理一审涉科技创新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970件。其中,新收涉专利类案件3055件,涉计算机软件类案件1941件,涉技术合同类案件651件,涉商业秘密类案件232件,涉植物新品种类案件91件。
江苏是全国经济大省,经济总量仅次于广东,江苏法院受理的涉科技创新类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也具有江苏作为制造业大省、农业大省和外向型经济大省的一些突出特点。一是专利类案件数量最多。江苏工业增加值总量连续多年保持全国第一,在整个国家创新战略中的位置举足轻重,与工业制造密切相关的专利纠纷案件数量占涉科技创新类案件50%以上,且占全国专利类纠纷案件8%左右。同时,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也不断涌现,部分争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生物医药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前沿尖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二是涉互联网等新兴领域新业态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我国已进入“互联网+”时代,许多传统产业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互联网与产业的联合,以优化生产要素、更新业务体系、重构商业模式等途径来完成转型升级,由此引发的计算机软件纠纷以及以开发手机APP、网站等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合同纠纷不断增多,且审理难度不断加大。三是植物新品种案件占有一定比例。江苏作为农业育种制种大省,科研力量雄厚,近年来,江苏法院审理了一批涉及杂交水稻制种的植物新品种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审理的天津天隆种业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四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近年来,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约占当年案件数量的4%左右,所涉国家包括美国、德国、日本等十多个发达国家,案件多数涉及关键核心技术的争议,且既有外国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国内当事人的,也有中国公司起诉外方当事人的,还有双方都是外方当事人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增多与我省外向型经济水平不断提升密不可分,而外方当事人之间的专利纠纷,通过连结点选择在江苏起诉,则表明江苏的专利审判水平和司法保护环境获得了国际国内业界的认可。
二、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江苏法院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优化审判组织体系,深化审判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审判能力现代化,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为科技创新提供高效的司法保障。
(一)深化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一是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江苏法院在全国率先统一实施全省范围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改革试点,着力发挥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优势,加强与检察、公安机关以及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建设,完善案件办理机制,推动办理程序的规范化和执法理念的统一,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整体司法保护水平显著提升,实现了对保障科技创新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全面保护与立体保护。二是设立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对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2017年1月1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精神,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成立,并对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实际运行中,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采取在跨区域辖区内法院设立巡回审判点、与辖区内法院签订合作共建协议等措施,积极整合区域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资源,整体提升司法服务区域创新经济的能力和工作成效。
(二)多措并举,有效解决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
技术类案件具有技术事实查明的特殊性,而技术事实的认定及司法裁判,对于企业权益保护、保障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大影响,但技术事实查明一直是技术类案件审理中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为此,江苏法院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解决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一是构建技术专家库。江苏高院组建全省法院技术专家库,聘请157位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技术专家参与案件审判工作,包括接受技术咨询、参与现场勘验、以专家辅助人身份参与庭审等。今年,江苏高院还计划与部分高校建立技术类项目合作机制,进一步发挥技术专家在技术事实查明及认定中的重要作用。二是积极探索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辅助法官理解案件的技术背景、参与庭审的技术事实调查等,全方位多角度参与技术事实查明工作。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在全国率先招聘六名聘用制专职技术调查官,专业方向涵盖机械、医药、通信、计算机、电子工程等领域。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与拥有1520名专利审查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合作,充分发挥区域科技人才优势,建立了一支技术覆盖面广、选任严格的兼职技术调查官队伍。三是遴选部分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江苏高院通过省科技厅推荐,并协调专家所在地基层法院通过基层人大遴选了十余名各领域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可以在一审程序中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四是重视招录并培养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法官。针对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审判业务“高、精、尖”的特点和要求,全省法院注重配备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法官,目前全省共有二十余位知识产权法官具有机械、化学、计算机、无线电通讯等领域的技术背景。通过以上举措,江苏法院初步形成司法鉴定、专家咨询、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技术调查官等技术事实查明多元化机制,不断增强技术事实查明的专业性、中立性和科学性。
(三)加大对侵害他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行为的保护力度,不断激发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
知识产权是激励和保护创新的重要手段,但维权成本高和赔偿额低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两大突出问题。近年来,江苏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的主渠道作用,大幅提升各类侵权案件赔偿数额,让侵权者付出高额的侵权成本,给予权利人充分保护。一是确定赔偿额时注意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作为参照,努力实现侵权赔偿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审理的麦格昆磁公司诉夏某、瑞泰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法院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并判决将侵权产品销售利润1100余万元全部赔偿给权利人。二是加大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群体侵权的打击力度,对重复侵权行为加倍赔偿,对将公司作为侵权工具,在个案中认定侵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判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加大惩罚力度的司法导向。三是不断加大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的力度,进一步完善诉讼证据规则,充分运用庭前及开庭证据交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大被控侵权方的反证和说明义务,合理降低权利人的维权难度。积极谨慎适用诉讼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后果扩大。
三、典型案例介绍
今天我们发布的十件案例涉及专利、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及植物新品种等类型,下面做个简要介绍。
——明晰技术成果归属,推进创新经济发展。现行专利法就智力成果在企业和发明人之间的归属分配规则并不完善和明晰,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新形势下,企业与发明人之间就智力劳动成果归属必将产生较多争议,准确把握专利权属争议的裁判尺度,关系到发明人权益与企业投资回报的重大利益平衡。在苏州泛普公司诉苏州触动公司、罗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法院对“执行本单位任务”与发明创造内容的关联性进行了探索与论证,充分体现了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裁判导向,对于促进企业自主研发知识产权,提升我国企业专利申请质量,实现中国制造2025具有重要意义。
——落实发明奖励报酬,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现代科技创新模式是资金加人才的双擎驱动,但实际上,目前只有企业的利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和落实,法律所规定的发明人应享有的奖励和报酬难以落实到位。李某、周某诉苏州恒听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是司法实践中为数不多的职务发明人向单位主张发明人奖励报酬的案例,法院最终按照涉案专利的性质、数量、职务发明人在涉案专利研发中付出的劳动情况,并参照法定的奖励数额予以酌定,保障了职务发明人获取奖励报酬的权利。在余某诉立业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中,法院确认了发明人享有获得奖励及许可使用费等经济收益的权利,进一步体现了法院对发明人权益的保护,充分激发了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与主动性,对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创新、鼓励发明创造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意义。
——强化对创新型企业和人才的保护,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雇员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知识产权情形外,雇员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中圣公司诉中特公司、张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技术人员离职后因利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而赢得评审专家、承包商信赖并形成投标竞争优势的,在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对于将与其他同业竞争企业的业绩和技术能力宣传为自己公司业绩和能力的行为,仍然认定构成虚假宣传,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保护单位和技术人员创新的司法裁判引导作用,有利于平衡技术人员与单位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利益关系。
——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投资、创新、创业。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权利,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依法制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保护企业产权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公平竞争,保障企业投资、创新、创业的重要措施。在佳禾公司诉香园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在已由刑事裁判认定构成商业秘密犯罪的基础上,继续在民事诉讼中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在首美公司诉三角洲公司、刘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法院未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而是经过审理直接认定涉案技术信息为商业秘密,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加强农业科技成果保护力度,激励和提升种业育种创新能力。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既缺乏完备系统的法律制度规范,也未积累成熟稳定的实践经验。高科种业公司诉南通市粮棉原种场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系我省法院审理的首例追偿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涉案品种的培育倾注了科技工作者的极大心血,但涉案品种从初步审查至实体审查长达4年多,对于该期间品种权人的权益如何保护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本案探索性地确立了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的裁判规则,对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确定充分体现了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发展的司法理念。
——强化司法引导作用,增强企业与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在江苏长顺公司诉杨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诉争专利权系个人与单位共有,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同时,也为一般单位和员工如何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避免纠纷给出了较为明确的指引和借鉴。在江苏擎天公司诉南京云松公司、张某等侵害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离职员工明知涉案软件属于原公司,却仍然在原公司软件源代码的基础上制作完成被控侵权软件,主观恶意明显,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提示企业员工在离职过程中应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磊若公司系列案件提示企业在与互联网技术联合的创新发展过程中,要注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害他人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诸多知识产权。
江苏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将创新和富民作为推动未来江苏发展的两个重要支点,江苏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也提出要强化创新引领,努力在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全国前列。为此,江苏法院将继续发挥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为全面推进江苏制造向江苏创造转变,谱写江苏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附: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一周年工作情况介绍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http://mp.weixin.qq.com/s/QPVWN_AU3Tfi9mssb_Yitg
苏州知识产权法庭:http://mp.weixin.qq.com/s/OqeAeu72XE-BYTzpwBYV3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