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戴某经某中介服务部居间介绍向张某购买位于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花城房屋,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94.5万元,并约定首付款支付后由张某将房屋过户至戴某名下,以便办理按揭贷款支付购房余款。后戴某按约向张某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及首付款74.5万元,张某亦按约协助戴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然过户后,因戴某的个人征信出现问题,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2020年7月19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现张某起诉,要求戴某立即支付购房尾款120万元,并赔偿其违约金38.9万元。戴某到庭抗辩,按揭贷款现仍在办理中,第一次未成功申请公积金贷款是因银行内部系统问题及公积金新政原因,不属于被告方因素,在符合办理条件后,其一直向张某索要银行账号张某却置之不理,且双方的买卖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购房余款的支付时间。后经庭审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7月19日当天至中国建设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申请,并通过银行系统查询得知,被告戴某的个人征信报告存在信用卡年费逾期问题,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后戴某于2020年7月22日向银行申请修改征信报告,8月22日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戴某立即给付原告张某购房余款120万元,并由戴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张某支付违约金(每天以总成交价的0.01%,自2020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所有房款付清之日止)。该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戴某个人信用卡年费逾期致使其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申办公积金贷款,是否构成违约?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信用卡年费逾期实质上并非大的个人征信问题,应属征信瑕疵,戴某在得知此该瑕疵后积极与银行沟通,并成功修改了征信报告,现已符合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且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余款的支付时间,因此,不宜认定戴某违约。

观点二、信用卡年费逾期导致戴某的个人征信报告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的申办条件系被告戴某单方原因所致,也因此导致其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公积金贷款,耽误了卖方获得房款的时间,故应认定戴某构成违约。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首先,被告戴某对自身的个人征信情况应当明知,在签订合同时,其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个人征信良好,并与原告张某约定了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间,最终却因自身信用卡年费逾期导致征信出现问题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此系被告戴某单方原因所致。

其次,从交易风险上看,原告张某早在2019年7月19日就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书办理至被告戴某名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未就具体何时支付余款进行明确约定,但被告应在符合办理公积金贷款条件时迅速办理,以减轻原告方的交易风险。被告戴某2020年8月22日时已符合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符合办理条件后仍然未积极办理,延误了支付原告余款的时间,构成违约。

综上,被告戴某因个人征信问题延误了原告张某的收款时间,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