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执行难”必须综合治理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6-20 浏览次数:1555
执行工作虽然是法院的一项专业业务,但因为执行工作的好坏事关经济社会的全局、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事关社会稳定、事关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因此,解决“执行难”也要像解决社会治安那样,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执行舆论声势
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缺乏。这种现象甚至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中也存在着。“执行难”中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现象大都由此而生。这种现象对社会上有法不依的现象又起了一种催化的作用,使得执行工作难上添难。因此,在充分发挥执法者主观能动性的同时,有必要运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把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并通过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宣传,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形成以抗拒、阻碍、干扰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社会法治环境。使得执行工作直接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那些神通广大的“有法不依”者再也难以藏身了,执行工作变得真正“阳光化”作业。被执行人也会在强大的法治氛围中自动“投降”,放弃各种侥幸心理,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通过对重大、疑难或典型执行个案的公开报道,对赖债、逃债的被执行人具有舆论警示作用的公开处理,使其他法律主体悉知被执行人的资信状况,从而避免与被执行人进行经济活动时因不知情而产生不良债务的可能,而一般的公众也通过具体案例学习了法律知识,受到了法制教育进而自觉以国家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样能调动社会舆论的力量给被执行人施加强大的社会压力促其服法,大大改变了执行工作的被动孤立局面。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
执法者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执法活动的质量。当前是一个改革开放的时代,多种矛盾纷繁复杂,当事人也各具心态,在执法时有配合的,也有不配合的,而通过宣传法律来调整当事人心态需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加之近年的法律法规还在不断的修订,政府部门也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出台新政策,这就要求我们执行人员不但要有精深的专业法学理论知识,还要不断了解新法律新政策,并且能融会贯通,只有具备了这些高素质,才能在案件中针对当事人的心态对症下药,引导他们服从法律,遵纪守法,完成执行任务,但要做到这些并不是轻而易举的,必须要有大量的台下功夫,所以每个执行人员都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以熟悉、掌握各类法律政策,了解社会动态,准确地把握法律,研究执法艺术,提高执法水平,树立执法形象。
三、讲究执行艺术、灵活开展执行工作
执行工作中,在当前实际操作中注重引导当事人双方协商和解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为当前执行难的主要问题是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低下,企业亏损严重,有的甚至资不抵债,加之下岗工人增多,总体履行能力较差,如果一概不作考虑,一味执行,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没有资金或财产可供执行,另一种是查封厂房设备,拍卖固定资产抵债而影响生产,这样会造成群众围攻或上访闹事,影响一大片甚至导致新的不稳定因素,故处理这些问题必须慎重,面对事实,认真分析,对一些有一线生机的企业,应采取放水养鱼的政策,一方面做好债权人的工作,理解困难企业,生产发展了,可更好的还债;另一方面动员债务单位主动到债权单位订出还款计划,对当事人是个人的也可采取这种方法,取得债权人的谅解,使双方和好如初,这种放水养鱼的办法,既支持了债务单位而使其获得喘息的机会,再现生机,同时又给债权人的债权予以了保证,这种办法,既支持了企业的发展,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在现实中得到了良好的反响。
四、加强执行力度,不断探索执行工作的新途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如果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自动履行义务,则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其力度的大小,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系到“执行难”问题的有效解决,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况下,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对打消恶意赖债者的侥幸心理,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加大执行力度,首先是指在规范执行程序的前提下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法院应当定期予以公告,把债务人的情况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债务人必须定期到法院申报财产,法院根据申报进行核实。不按时、不如实申报或负债逃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经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资产经强制执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不能作出分期履行的还款保证或其所作保证申请人不能接受的,法院可以通知申请人,该执行案件执行程序暂时中止终结。与此同时,必须对执行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分析,积极探索执行工作新的途径和新的方法。执行工作是一项非常注重技巧和艺术的司法活动,从实际出发,因案制宜通常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对于被执行人,采取令其定期填报财产状况和经济活动书,限期提供担保,限制高消费,向被执行人单位和有关组织送达司法建议书,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实行奖励;在执行程序中明确设立执行举证制度,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具体内容以及不举证或不能举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以书面形式传达于当事人;实行排期执行谈话、排期开庭执行,将单一强制执行向多元化执行转变;对那些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案件,借鉴民事诉讼程序,采用公开开庭的方式,使得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有话说在当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公开进行质证,既防止了所谓“暗箱操作”,也制约了执行权利的滥用,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减轻法院执行员的工作负担,有效地提高执行效率;对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也可尝试劳务抵债等。对这些行之有效的举措要反复揣摩,灵活选择使用,并在实践中不断推陈出新。其次,在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行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强制措施。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对那些故意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应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坚决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服务力度,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
当前,一些企业在竞争中经营陷入困境、效益下降、亏损严重,这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从实际出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灵活变通的执行方法,从而保障和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的良性循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这对于改善执行工作的客观环境,缓解执行难,无疑是一项标本兼治的有效方法,在执行涉及大、中型企业的案件时,应当坚持公正、大局、服务、保障四项原则,充分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扩大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例如在具体执行活动中法院可以发挥中介作用促成企业合并,实力强劲的企业兼并无履行能力的困难企业,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存续企业进行清偿;对被执行人的产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有市场,能回笼资金,却因债务缠身融资无望,无法扩大生产的,在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后,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共同参与经营,增加活力、促进发展;对于拥有债权的被执行人可依法执行到期债权,帮助其治理“三角债”;被执行人破产、关闭的、加大对其债权的执行力度,减少破产财产流失,尽量提高清偿率,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六、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依法监督、协助、支持执行
第一是各级党政部门。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同志必须站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高度看执行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支持法院做好执行工作。特别要指出的是,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同法裁判的执行。
第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要当好法院公正执法的坚强后盾,把督促支持法院执行工作作为当前一个时期司法监督的重点,帮助法院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是各涉案单位和个人要以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自己的商业信誉负责的态度,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变被动为主动。
第四、从执行工作的实践情况看,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为解决“执行难”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总之人民法院与社会各界形成合力,“执行难”的状况一定能够得到根本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