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审判案件力争多调解结案,调解案件力争能自动履行,全力钝化社会矛盾,促进司法权威和社会和谐的双赢,这是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覃卫东的职业追求。近三年,覃卫东在任沭阳法院庙头人民法庭审判员期间,他所审结的一千多件案件,调解率达65%以上,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达90%以上,使绝大多数案件做到了案调事了。该同志先后被评为全市“十佳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全省“诉调对接先进个人”。覃卫东的主要做法有五条。

提示当事人及时申请保全,促进义务人主动履行。为了促使义务人在调解结案后能主动履行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只要结案后可能涉及到需要实际履行的案件,便在开庭之前依法向权利人作出提示,告知其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可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结案后义务人能自动履行。去年9月,沭阳县庙头镇探驾村孙某起要求与仲某离婚,并要求分割以被告名义在银行的10万元存款。在接到该案并了解到被告也可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覃卫东提醒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其可申请财产保全,原告于是申请对存款予以冻结。后该案得以调解结案,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也达成了协议,并且被告主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促进义务人主动履行。在诉讼过程中,多数情况下都会有亲友与当事人一起到法庭。除了可以协助做调解工作以外,义务人的亲友在调解过程中还可起到为义务人提供担保,以促成调解,并保障义务人及时履行的作用。有了亲友的担保,义务人一般就会主动的履行义务。今年1月,原告新沂市男青年沈某在与被告沭阳县茆圩乡女青年杨某订婚后中,因性格不合,沈某提出退婚,并起诉要求杨某返还订婚礼金以及礼物价款共计1万余元。在开庭审理时,被告的父母也来到了法庭。对此,覃卫东一方面让被告父母协助做调解工作,让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经过动员,被告的父母为被告提供了担保。在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天,被告父母就将协议约定的礼金交到了法庭,主动地履行了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

耐心进行心理疏导,促进义务人当场履行。调解案件,权利人为了尽快实现权利,有时都会主动作出一定的让步,权利作出让步以后,义务人往往能当场履行义务。覃卫东在调解过程中,经常恰当地捕捉双方当事人这种心理,促成当事人调解并当场履行。去年年底,沭阳县庙头镇某村的杨某因其邻村的王某在此前为其介绍对象时,杨某给付女方的礼金由王某经手给付,该女子收取杨某的礼金后不久即消失得无影无踪,杨某一气之下,将王某的手扶拖拉机以及水泵等财产强行取走,王某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杨某返还财产并要求赔偿损失。覃卫东接手这起案件后,经过一番努力,被告表示同意返还财产,原告也放弃了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双方基本上达成了协议。但是,因财产被杨某取走已很长时间,原告对其财产的现状心存疑虑,担心财产有所损坏,要求当时就到被告家查看财产状况,为了能最终调解解决这起案件并及时彻底地解决纠纷,覃卫东不顾当时道路还有厚厚的积雪,乡村道路难走的困难,当即与双方到被告家,让原告查看了其财产现状,原告王某看到财产完好无损后,终于放心地取回了财产。这样,双方既达成了调解协议,又免去了日后履行可能产生的纠纷。

附加违约惩罚条件,促进义务人主动履行。调解案件,权利人往往在时间或者数额上都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因此,一些不守信用的义务人往往利用这一点假调解,真躲债。其目的就是为了拖延时间,减轻责任。但是,对于这一点,权利人和法官有时无法准确判断出来。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发生而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覃卫东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应权利人的要求而对调解协议附加违反调解协议的惩罚条件,有时感觉到义务人可能不遵守协议的,便主动提出附加违反调解协议的惩罚条件。这样一来,义务人就不敢随便地违反调解协议约定,多数情况下均主动履行了义务。

案后督促并加强服务,促进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人在调解结案后未主动履行义务,有的并非故意不履行,而是忘记了履行期限。这种情况下,覃卫东或者在履行期满前提醒督促义务人,或者有权利人到法庭询问履行情况时,随即与义务人联系,提醒义务人按时履行义务。很多时候,义务人也就及时履行了义务。还有的义务人在主观上确实没有故意拖延时间的故意,而是履行期限到来时由于一时困难,确实暂时无力履行。针对这种情况,覃卫东继续为双方做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能最终按调解协议履行。20074月,覃卫东调解了东海县王某诉沭阳县刘某的一起赔偿纠纷案件。因赔偿金额高达2万多元,被告当时又经济困难,双方当事人约定分期付款。调解结案后,一开始的几期赔偿款,被告都按时给付了,但最后两期迟迟未付,被告又经常在外地打工,原告觉得申请执行效果不好,表示愿意再给被告一定时间主动履行,并请继续为其敦促被告履行义务。为此,覃卫东多次打电话与被告联系,被告表示当时经济困难,希望能再宽限一段时间,经与原告联系,原告也表示同意再给被告一段时间。最后,经过覃卫东案后的督促,原告未申请执行,被告也主动给付了剩余的赔偿款,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