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616,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姜玮、王登坤、周冬冬均被判处罚金。

200839晚,被告人姜玮因其母乘坐顾某的客车时,曾与司乘人员发生矛盾,遂指使被告人王登坤、周冬冬将顾某停放在射阳县阜余镇六份小街四方楼饭店前的客车的前挡风玻璃、车前左侧门、车右后侧窗户玻璃砸毁。经射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前挡风玻璃、车前左侧门、车右后侧窗户玻璃共计价值人民币3200元。案发后,被告人姜玮、王登坤、周冬冬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王登坤、周冬冬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玮、王登坤、周冬冬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姜玮、王登坤、周冬冬投案自首,被告人王登坤、周冬冬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均从轻处罚。为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姜玮、被告人王登坤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周冬冬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