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惠山法院分析“被告人自愿认罪”刑事案件适用简化审成效、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赵旭东 金语 发布时间:2008-06-25 浏览次数:1727
日前,无锡惠山法院对近五年来的“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刑事案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深入剖析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003年-2007年,该院共审理“被告人认罪”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刑事案件769件,占结案总数的30.97%,其中由公诉机关书面建议的644件,占83.74% ,法院建议适用简化审的有125件,占16.25%,平均庭审时间47分钟,平均审理天数25.02天。
成效:1、有利于提升案件质效。适用简化审的案件,庭审时在讯问、举证、质证、认证等程序方面,若无争议,可予以简化,大大缩短了庭审时间,使得案件审理更加快捷高效,审判质量、审判效率也有明显提高;2、有利于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程序的简化特别是裁判文书制作的简明扼要,使得法官在制作文书时可简略指控事实及过细的证据分析等叙述,无需再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拘泥于某些案件程序细节上,一定程度上为法官“减负”;3、有利于促进被告人认罪伏法。由于庭前准备充分,被告人均被提前告知自愿认罪后能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同时告知了有关诉讼权利及法律后果,被告人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认同、配合程度较高,被告人服判率较高,特别是侵财类案件,审判的法律、社会效果相对更好;4、有利于其他审判工作开展。在适用简化审的案件中,对民事赔偿及调解、财产刑的执行等其他审判工作,被告人一般也能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开展工作,有效提高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调结率,许多案件得到更为妥善解决。
存在问题:1、个别法官重视不足。适用简化审的案件一般案情比较简单,且均具有未遂、中止、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处刑多为三年以下,但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承办法官所办理的案件名义上是适用的简化审,但实际上还是以普通程序审理,只是为了撰写判决书之简化而冠以简化审的名称,未真正将简化审的要求落到实处;2、程序操作有不到位之处。适用简化审的案件在庭前有两大要求,一是征求各方意见,即简化审的启动要求审判机关、公诉机关、被告人及辩护人三方形成一致意见;二是告知被告人因自愿认罪并适用该程序而导致的法律后果。从实际操作情况看,绝大多数在庭前回复了公诉机关的建议,庭前告知了被告人法律后果和诉讼权利,庭审中亦征求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等,但在建议、告知、征求意见等程序上还有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的地方;3、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认证、控辩的效果仍有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公诉机关与庭审的配合不足。有的案件公诉机关办案人员因个人习惯或庭前准备不足,举证时仍采取逐字逐句宣读的老办法,难于与法庭配合;二是庭审举证中的简化性、归纳性不足。部分案件仍对证据逐一质证、认证,不注意举证的简化、归纳;三是庭审控、辩能力不足。由于较大部分案件无辩护人参与,庭审对抗性不强,难以体现庭审控辩能力;4、个案的量刑相对偏高。个别法官对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原则掌握不够,量刑还相对偏高,导致上诉案件数量有所增加;5、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规程,各个法院目前对简化审的操作,仍根据各自的理解及审判需要来操作,如通知方式、通知、征求意见文书的种类、格式等都不一致,使得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等程序无法规范操作,庭审质量参差不齐;6、与公诉机关的协调配合不够。目前法院、公诉机关两家没有相互配合的配套措施,对如何启动简化审程序,案件是否适用简化审程序,庭审中如何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等没有一个相互配合的共识。
建议:1、制定一个统一、具体的简化审操作规程。建议上级法院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出台适合审判实际的简化审操作规程,一方面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当前简化审工作中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使基层法院更加重视简化审工作,促进法院简化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2、提高当庭宣判率。除规定必须向审委会、院长、分管院长汇报情形外,其他案件均可由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同时,审判人员庭前应充分全面阅卷,客观公正掌握案件情况,提高案件的当庭宣判率;3、逐步推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由控辩双方在庭前对自己掌握的证据进行展示,使审判人员能在庭前了解双方的证据及争议的焦点,从而在驾御庭审、提高控辩、质证等方面不断提高庭审质量,进一步提升简化审案件质效;4、加强与公诉机关的协调配合。一要加强制度改革方面的配合,如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改革实行,需要检察院的联动;二是规范简化审有关程序,需要检察院的互动,可以通过调研,制订相关规定,细化具体措施,明确各家职责,严格依照程序操作;三是加强庭审观念的配合,对如何进行庭审举证、质证、诉辩等原则问题上应尽快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