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的特殊性
作者:韦禄宝 发布时间:2008-06-25 浏览次数:1497
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判中,认定未成年人构成犯罪亦坚持犯罪构成要件完备说,但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构成具有特殊性,因此在认定未成年犯罪时,既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法认定;又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慎罪慎刑。在对未成年人犯量刑时,必须充分考虑区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注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并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1,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而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是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目前仍然存在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在这些未成年人犯罪中闲散未成年人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高发群体。他们是一群18岁以下正值法定入学年龄,不在学、无职业的青少年,学校不管、家长不管、社会无人管,整日在社会上闲耍取乐,极易受社会环境中的不良影响而步入歧途。在押未成年人犯罪中捕前系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的占到82%,其中76%以上是中小学辍学学生,他们有的因看了黄色书刊或录像,难以自控,犯了强奸罪;有的在玩乐中拉帮结伙,逞强好胜,残忍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更多的是在玩乐中消费欲望恶性膨胀,没有钱就去偷就去抢。这些闲散未成年人,在犯罪以前已具备的特征主要有,学业失败的经历,有较长时期行为不良习性,择友带很大盲目性,处于家庭、学校、社会监管无力的状态。
未成年人,在刑法学意义上可以分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两部分,这两部分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很大的不同。未成年人犯罪时年龄的认定,一直是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重点把握的问题。它涉及到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大小,适用何种刑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未成年人年龄的确定影响到其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时,应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对于确定无法查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年龄的,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不能查明是否达到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三个关健年龄点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能查明被告人已经达到不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三个关健年龄的但不能查明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其实施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犯罪的主观方面由罪过、犯罪动机、目的等因素来表明。其中,罪过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时所表现出的故意或者过失状态。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使得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往往具有偶然性和随意性,较少预谋,盲目讲求江湖义气,缺乏正确的是非观念,盲从色彩浓厚,对犯罪后果考虑较少,主观恶性较成年人为弱。根据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相关规定,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前本地未成年人犯罪与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与目的有一定的差异性;本地未成年人犯罪多为“呈强好胜”型和“贪图享受”型,如为帮助朋友出气而随意殴打他人,为获取上网、玩游戏、买衣服的钱而抢劫,为好玩而盗窃他人摩托车等;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多为“受人操纵”型和“迫于生计”型,以摩托车、助力车为盗窃对象的盗窃团伙和以聋哑未成年人为主体的盗窃团伙基本上都是由成年人操纵的外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而因求业无门、生活无着的外来未成年人走上抢劫、盗窃犯罪道路的具有相当数量。
近年来,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还发现“宣扬暴力的网络游戏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网络游戏玩家中,青少年占八成左右,有一部分青少年为此成瘾,博杀、抢战的游戏,宣扬暴力至上的价值观,使得未成年人容易受其影响导致违法犯罪。在我们审判的未成年被告人案件中,有近一半以上的未成年被告人沉湎、痴迷网吧。夜以继日的呆在网吧中,需要一和对他们来说数目不小的网费开支。我们所判案件中有30%以上的是被告人为筹集上网资金而进行抢劫、盗窃的,许多未成年被告人直接在网吧内物色作案对象,犯罪地点就发生在网吧及其附近,还有多起利用网络进行抢劫的案件中,几名男女未成年人就是利用少女在网吧与他人聊天,然后打电话将男网友诱至他们指定的偏僻地点进行抢劫。
3.未成年人犯罪客体的特殊性。犯罪客体,根据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与通说,是指为我国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尽管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多元化,侵犯的客体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但总的来讲,未成年人犯罪的客体和具体对象相对说还是比较集中的,主要是侵财类犯罪(盗窃、抢劫、抢夺等)、侵犯人身类犯罪(故意伤害、强奸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这三大类型。且长期以来,未成年人财产犯罪仍十分突出,占案件总数的80%左右。我们认为,这与未成年犯罪人经济上处于不独立或者弱势地位有密切的联系。还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面对花花绿绿的物质世界,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除部分外来未成年被告人因贫困铤而走险外,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是受拜金主义,享受主义的影响,更多的是在玩乐中消费欲望恶性膨胀,为追求生活享受,满足个人私欲而实施侵财犯罪,这些人人生追求错位,受丰富物质生活的诱惑,与奢侈生活优越者进行盲目攀比后的心理失衡,最终走入歧途。
具体来说,在抢劫犯罪中,外来未成年人拦路抢劫现象突出,闲散未成年人对在校未成年人的“拗分”强索行为(当然根据现行司解释,此类行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亦是长期存在;在盗窃犯罪,入户盗窃,盗窃电动车、助力车,盗窃手机等通讯工具是三大主要盗窃行为。在寻衅滋事犯罪中,主要是因琐事报复或朋友义气而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
因此相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未成年人犯罪侵犯的客体较为集中、范围较为狭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能力有限,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存在局限性。
4.未成年人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客观行为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作案形式呈“聚合性”,共同犯罪多。因赌气、出气或是义气、霸气而共同结伙违法犯罪的不在少数。从其组织结构来看,有的共同住一条街、一个村或是相隔不远的街坊、邻居;有的是以前的同学、校友或同窗;有的是亲戚关系;有的则是匿名交往而结识的朋友等等。这些未成年人与本地、外地的社会闲散人员纠集,平时常聚集在一起,电子游戏厅、歌舞厅、网吧是其经常光顾之地,其参加共同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律意识淡薄,无原则讲义气,一旦有人提意犯罪,也就稀里糊涂地参与进去,缺乏控制自己行为的意志和排除不良诱因的能力。这些人头脑简单,做事不计后果。在聚众斗殴、抢劫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二是作案手段相对简单。作案前有预谋、有准备的少,临时起意、一时冲动的多。有组织、有分工的少,简单共同犯罪的多;三是作案对象中未成年人占有相当比例。未成年被害人反抗能力和反抗意识较弱,而犯罪未成年人对同龄人的情况亦更为熟悉,实施犯罪更容易成功。
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性进行研究,旨在少年司法实践中,应当做到:在定罪上,对于同样的行为,如果是成年人实施,构成犯罪;而由未成年人实施,就可能不视为是犯罪,如情节轻微的强索案件、盗窃案件;在不定罪难以为法律和社会所容忍,定罪又明显过重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犯罪可采用轻罪名替换重罪名的方法以降低刑罚适用的标准;如对情节一般的强索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取代抢劫罪。在量刑上,尤其是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我们应当确定非刑罚化优于刑罚处罚,非监禁刑优于监禁刑的理念。对于自由刑的适用,一是要慎重判处,优先适用非监禁刑或非刑罚处理方式,二是要慎重量刑,避免刑罚的过量适用,从而尽量减少自由刑对未成年人适用的弊端。